湖州市绿色航运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堆放、贮存、填埋、弃置、处理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