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等应当配备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并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