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用水计量器具和使用应当强制检定而未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等行为。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