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水平衡测试制度,引导和规范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

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用水单位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申报或者复核节水载体等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