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