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湿地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海洋发展和渔业等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和黄河河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和其他有湿地分布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做好其管理范围内湿地保护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