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突出本地生态环境特色,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并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评审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