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规定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涂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保护界桩和标识牌;不得通过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等方式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指使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不得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及其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