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海洋、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