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定期研究促进旅游发展的重要事项,统筹解决旅游发展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