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九条有效自治区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建设,按照行政区域建立自治区、设区的市(地区)、县(区、市)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学校、医疗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和经费等条件。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