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经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红十字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为红十字会转运捐献的遗体和人体器官、造血干细胞提供快捷通道,保障优先通行。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