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保密能力建设。

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禁止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