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创新项目管理模式,优化完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科技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