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四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和基础条件平台等,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开放共享考核评价机制,对共享成效显著的管理单位给予资金、政策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推进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