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建设发展,引导新型创新主体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省人民政府可以与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等合作共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现代院所制度,提供公共科技供给和应急科技支撑。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