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二章 工作任务第九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贯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