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开展自然教育活动,支持科普、义务植树等宣传教育基地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造林绿化、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古树名木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巡林护林、园艺指导等森林资源保护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