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由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政策,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