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报国务院备案。
禁止非法采集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确需采集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集列入本市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的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采集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在采集前向采集地的区园林绿化部门或者农业农村部门报告采集的目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给予监督指导。
园林绿化、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采取原生境保护、迁地保护、建立种质资源库、科学培育等措施,对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予以保护、监测和科学利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