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将林长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林长制工作的正常运行。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林长制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