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单位、个人有权对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