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粮食运输能力。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公路、铁路、水路运输企业在粮食收获旺季、粮油应急保供等特殊时期,优先保障粮食运输。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