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流通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粮食运输能力。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公路、铁路、水路运输企业在粮食收获旺季、粮油应急保供等特殊时期,优先保障粮食运输。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