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流通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各类组织开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为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产销合作平台,引导本地粮食企业与国内外粮食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企业建设粮源基地、加工基地、仓储物流设施和产业园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