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利条例/第二章 促进专利创造与运用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明创造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将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作为衡量单位创新能力的指标。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进行发明创造并取得专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