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管理,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健全专利管理工作体系,将发明专利的拥有量以及专利的运用、保护等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促进专利创造与运用、保护、服务与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