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专利保护和管理制度以及对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明确经营者的专利保护责任。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电子商务平台上发生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的,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举报、投诉。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进行举报、投诉时,应当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专利许可合同等证明材料。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应当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处理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