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投诉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立案,同时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查处该案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