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利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专利侵权纠纷的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可以依法向行为发生地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四)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就该专利侵权纠纷提起诉讼;(五)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辖范围;(六)提交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