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利条例/第二章 促进专利创造与运用第十四条有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和对转化专利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