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及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