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建设和使用工作机制,发挥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功能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工作贯通协调机制,推进财政、税务、审计、发展改革、国有资产、自然资源、统计等相关主管部门数据与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联通。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承担预算联网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对预算联网监督发现的问题,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