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对政府债务重点审查监督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省委工作要求情况;
(二)政府债务总规模、新增政府债务规模的合理性;
(三)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情况;
(四)新增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方向;
(五)新增政府债务项目的合规性;
(六)政府债务偿还计划和偿还资金来源情况;
(七)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八)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
(九)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情况;
(十)与政府债务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