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县人民政府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开展本级赫哲族鱼皮技艺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和认定工作,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设立个人工作室。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认定为赫哲族鱼皮技艺代表性传承人: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熟练掌握赫哲族传统鱼皮制作技艺;
(三)在赫哲族鱼皮技艺领域具有代表性,并在本市区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才。
赫哲族鱼皮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