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当推行社会化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环境卫生专业服务企业。

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承担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应当支付费用。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