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应当每两周至少开设一节心理健康教育辅导课,职业高中、普通中专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采取团体辅导、心理训练、情境体验等形式对学生系统开展生命教育、人际交往、情绪调适、生涯规划等方面教育,引导学生感知社会、珍爱生命,培养学生积极的心理品质。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学生心理健康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心理健康教学指导材料,向学校推荐优质心理健康课程资源。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