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按月向当地餐厨垃圾管理主管部门报备。台账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核查。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