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按月向当地餐厨垃圾管理主管部门报备。台账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核查。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