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传承和利用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政策;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四)组织申报、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管理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

(五)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项目的开发;

(六)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指导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数字化传承活动;

(七)监督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经费的使用;

(八)依法查处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的行为;

(九)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和体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民族宗教、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文联等相关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并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