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