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公共文化机构内通过无偿提供公共场地或者其他便利,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工业遗址、公共文化设施,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车间、超市、展示馆等。

鼓励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设置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专门展示、体验场所。市和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助、奖励等支持。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