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为主体的综合执法服务进小区工作机制和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日常监管和执法联动,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住宅小区公布执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联系方式。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