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人向养老、托幼、家政、文化、健康等领域延伸,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层次居住生活需求,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交付后依法订立个性化服务合同,提供有偿服务。物业服务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事项的,应当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