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约定前期物业管理事项。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