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约定前期物业管理事项。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