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实行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履职评估制度。业主委员会每年应当向业主大会述职,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