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一条有效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通过电子投票表决系统或者书面等方式,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未公示议题进行表决。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并告知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会议未能形成相关决议决定或者业主就表决结果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