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工作,协调解决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