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可以就执法检查和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件及其处理结果,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根据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制定具体的新闻报道计划,组织新闻媒体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