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执法检查工作应当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有关要求,厉行勤俭节约,坚持轻车简从,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执法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具体执法司法案件、牟取私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组织执法检查的常务委员会或者上级常务委员会反映执法检查组成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常务委员会应当查明情况,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