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全省地下水储备方案,明确地下水储备区域、布局等内容,对地下水储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