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对应当进行法律监督的事项没有监督的,上一级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履行监督职责,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向上一级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